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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4.1 进项税额的转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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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变用途的转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一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二目)或: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七条)【思考:原拟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已计入原材料成本,现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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