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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3.3.4.2 进项税额的转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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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 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 税额 ×(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 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 月纳税申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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