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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1 起征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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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解读与适用》:起征点,又被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门槛”,也被称为增值税的起步税。既有规定,起征点适用于个人。本法则直接将适用对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等。】 一、起征点的幅度(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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