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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2.7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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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思考:养老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免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托儿所、幼儿园,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托育和学前教育资格并依法办理登记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有关收 费标准规定以内的教育费、保育费;养老机构,是指依据有 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 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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