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4.2.9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 ...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