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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5.2 转让土地、自然资源使用权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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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者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款)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思考:土地被政府收储,是否可以享受此政策?——应对收储、征收作进一步研究!】【上海税务为B企业预期发生的复杂涉税事项书面出具裁定意见】【税收案例:因拆迁而土地置换,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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