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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5.3 计税期间、纳税期限、纳税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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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一)销售行为的计税期间、申报纳税期限1、销售行为的计税期间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附注(1):季度计税期间的适用对象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适用于以下情形: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项)2、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二项)3、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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