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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6.1 施行日期、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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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

【《解读与适用》:

1、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及税收债务说的基本要求,应以应税交易的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是否适用《增值税法》的基准点。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为判断标准,那么势必会出现新法适用过宽,进而冲击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但是,《增值税法》施行前的应税交易如果持续至《增值税法》施行后,那么一般适用《增值税法》的规定。

2、有利溯及适用原则。《增值税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利溯及适用规则是《增值税法》体系解释的应然之义。由于增值税具有链条税牲,通常涉及双方用到多方市场主体的权益,有的还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认定直接相关,如何确定有利溯及的具体标准十分复杂。其一,有利溯及的判定应当限定在对各方市场主体均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有利的同时,不损害其他方权益的情形;其二,维护增值税征管秩序是本法的立法目的】

 

二、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

近期以来,纳税人纷纷反映一些地区基层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定率计征增值税的方法,强制征收。据查,目前全国确有不少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此类问题。如有的搞“核定征收”、“保底税负”、“核定增值率”,还有的以“按预征率征税,年终结算”为名,变相定率征收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现行增值税法规和依法治税的原则,它不仅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导致地区间企业税负的不平衡,而且极易诱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量侵蚀国家税收收入,后果是严重的。

上述错误做法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源在于一些地区税务机关的领导对这一做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纠正错误的态度不坚定,措施不得力。

为此,总局再次重申:严厉禁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定率征收。并要求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就擅自定率征收或变相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凡搞定率征收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将自查情况和结果于1998121日以前上报总局。

国税发〔1998〕183号第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妥善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要集中力量加强征管和稽查,既要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持依法治税,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税发〔1998〕183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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