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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以房抵债,卖方的税收由谁承担?如何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9
【案例】
2020年8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200万元,并以某一层写字楼作抵押,借期4年。年息5%。
2024年8月,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李某提起诉讼,法院决定实施司法拍卖。经评估,拍卖价为1000万元(拍卖公告明确,卖方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
一拍、二拍均流拍(二拍价降为700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以房抵债的司法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
李某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登记。
房产部门以税费前置条件,转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以王某房产转让未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由,拒绝给李某申报办理契税完税凭证,由此发生税收争议。
【争议】
卖方王某的税收,究竟由谁缴纳?
【观点】
应由接受方王某缴纳。
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一条规定:契税已划归地税部门管理的,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征收窗口,要做到各税统管,即既负责办理契税的征收事项,又负责办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的征收事项;
二、拍卖公告规定,买方相关税收应由竞拍方代为缴纳。
【评析】
该观点,并不尽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的解读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至于拍卖公告,是拍卖过程中的一种民商事约定,并非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并不能以此作为执法依据。
【再思考】
在对王某的征税中,该房产应按什么价格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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