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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骗享涉农税收优惠,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虚开。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追究涉案当事人相应刑事责任。
15亿元销售款全部申报免税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疑点:申报免税的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合作社集中注册在仙游某地,开票地址完全相同。同时,销售发票显示,合作社主要销售果蔬、水产等,相关年度内对外开具农产品增值税发票15.67亿元,此规模已远超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发展水平。除此之外,经比对购进发票和企业登记信息发现,合作社开具了14.91亿元农产品收购发票,超八成是向非本社成员收购。其中,向自然人粟耀收购的金额就高达9070万元,已超出普通农户正常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涉案合作社向本社以外的个人收购农产品,未经加工直接出售,属于贸易行为,而非农业生产,不应享受上述涉农税收优惠。事实是否如此呢?
为查明真相,检查人员到涉案合作社实地核查,发现其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地址均为民房或空置店面,没有生产经营迹象。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涉案合作社未发生农具设备、农膜农药、运输、仓储等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支出。这也印证了这些合作社确实没有生产经营。
据此,检查人员对相关账户的资金流向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涉案合作社资金流向出奇一致,所有交易都由下游发起打款,款项进入合作社对公账户后,在极短时间内层层转账,闪进闪出,最终流向上游个人账户中,“走账”特征明显。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涉案合作社存在团伙“骗享优惠”“空壳虚开”的嫌疑。
涉案窝点被端获得关键证据
考虑案情重大,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线索并提请联合办案。
基于前期研判,综合涉案合作社登记信息和资金流向反映的人员信息关系网络,一个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警税双方联合依法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查获了大量物证,包括该团伙控制的5户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印章、账簿、U盾等,11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网。
根据相关证据和供述证实,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下,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编造合同、虚构交易形成一条完整的犯罪链,在此过程中骗享涉农税收优惠。陈俊仁控制的合作社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名义为下游买票企业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收取开票金额5‰-7‰不等的手续费,实现非法获利。而下游买票企业又向陈俊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伪装成合作社上游农户,供合作社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中,单户收购额最高的粟耀就是买票方之一。
骗享优惠“零成本”虚开难逃法网
犯罪团伙滥用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发票,协助买票企业虚抵进项和虚列成本的非法行径,终究难逃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团伙控制的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合作社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280户下游受票企业则由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目前,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俊仁等8名犯罪分子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0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9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43.32万元。
——来源:2025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