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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骗享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填报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行业类别,违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同时还存在其他少缴税款行为,共计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77.26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共计355.43万元。
主营业务与申报项目“错位” 是误填还是虚报?
前期,四川省税务局在税收大数据日常分析中,发现该公司主营销售业务与申报项目不匹配,即该公司以往年度自行填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类别均为“交通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然而,在填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该公司却摇身一变,以“物流辅助服务”申报了全部销售额,并据此填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文件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如卡车、飞机、轮船等)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而“物流辅助服务”中包含的项目则通常指为运输过程提供支持、但不直接参与货物移动的服务(如仓库保管货物、港口装卸集装箱等),属于“现代服务”范畴。
结合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其经营范围为货物专业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等,都直接参与货物移动,显然并不属于政策规定的“物流辅助服务”定义的经营类别,也就不应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现代服务”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公司前后填写类别不一致,是无意错填?还是有意虚报?为弄清楚事实,检查人员依法约谈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进军。
推诿塞责露破绽 自称“更正”谎言被识破
在检查人员询问傅进军其公司主营业务类别以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品目时,他明确表示知晓公司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开具的发票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
面对行业类别前后填写不一致的核心质疑,傅进军起初以“不清楚”、“都是会计填报的”等理由推诿。在检查人员详细讲解相关政策并告知其法律后果后,他又补充道,主管税务机关曾提醒其3月、4月加计抵减项目与主营业务不符,但公司早已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更正。
检查人员根据傅进军的陈述,在系统中调取申报表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按税务部门要求更正3月、4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在多次督促提醒下,仅对5月申报表进行“更正”,不仅整改不彻底,也未按要求补缴相应税款。
为进一步核实,检查人员依法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账簿等资料。傅进军却以“公司已停止经营、员工离职、账簿资料丢失”为由拒绝提供。
破产清算非“挡箭牌” 完整证据链锁定偷税事实
此时,公司已停止经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相关人员不配合、资料“丢失”,公章、账簿、银行账户等均已由破产管理人代管。
检查组迅速与破产管理人取得联系,在将破产管理人提供的业务合同等关键资料与税务系统显示的该公司发票开具情况进行细致比对分析后,证据链清晰显示:该公司检查所属期内全部销售收入均来源于交通运输服务,而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销售额占比为0%。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而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并不属于政策所规定的“四项服务”范畴,因此不应享受上述增值税加计抵减税费优惠。
在完整的推算链条和充分的证据面前,傅进军承认了税收违法的事实,表示其为了少缴税款,在清楚知道相关政策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申报骗享税费优惠,同时利用公司破产试图逃避法律责任。傅进军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四川聚祥达物流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来源:2025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