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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电商的“投流费”,是否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27
案例:
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为增加网络流量,向浙江某平台支付“投流费”2000万元。2024年实现销售收入1.1亿元。
问题:
该“投流费”,是否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观点:
不属于,是企业为取得合同而发生的营业成本,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辨析:
流量,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面上宣传。有流量,不一定就成交。即流量与单笔交易很难完全对应。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投流费”不属于合同的取得成本,在一层面上看,更与广告性质相似,是一种更精准的广告宣传。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
上述《指南》,也印证了这一点。
因此,对该项支出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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