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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个人跨境炒股,有哪些涉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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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免税问题

《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在上述免税规定范围的,一般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二、所得计算问题

上述炒股,属于按次计税。各次盈亏不能相抵。

 

三、申报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关于不同所得计算、抵免、纳税期间、外汇结算时间、纳税地点等要素的特殊规定,选择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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