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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A企业是一家从事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的焦化企业,开展了一项“关于捣固焦炉四大车现场无人化操作”的研发项目。
该项目的关键技术包括焦炉车辆自动对位、焦炉车辆无线通信、焦炉四大车实现全自动无人干预、干熄焦挂钩识别等。
评审专家进行研发项目鉴定时发现,焦炉机械四大车全自动运行技术在国内早已成熟并开展了大批量应用。同时,A企业专门从外部聘请了精通此项技术的研发人员参与该项目。
因此,评审专家得出结论:该项目本质上只是将现有成熟技术直接应用于自身生产场景,缺乏在技术层面的创新性突破与探索性研究,属于“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不满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条件。
案例2:
B企业是一家玻璃生产企业,开展了定制颜色玻璃镀膜的项目,希望增加玻璃颜色种类吸引更多客户。
评审专家查阅企业上传资料发现,该项目只是通过改变镀膜材料颜色和工艺参数,使玻璃表面呈现出特定颜色,增加产品的种类与美观程度,但玻璃的强度、透光率、隔热性、隔音性等关键性能指标,与企业原有的普通玻璃产品相比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整个项目过程中,B企业没有将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应用于生产过程,也没有形成新的生产方法或产品特性,更未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或工艺,属于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案例3:
C企业是一家从事水利信息化系统研发的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与行业经验。2024年,C企业为当地水利部门成功开发并交付了一套“智能水利监测系统”,并于当年投入使用。
近期,企业又对该系统进行了维护升级,主要是对硬件设备如传感器、数据采集器等进行检查与维修,更换了一些因老化损坏的零部件;对软件系统进行漏洞扫描,修复了部分代码错误;对数据库进行了简单的索引优化,调整了部分查询语句,还就用户习惯对系统界面进行了一些微调。该企业财务人员将上述工作产生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计划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评审专家表示,无论是硬件设备的维修更换,还是软件系统的漏洞修复与常规性能优化,均是基于现有技术进行的操作。在整个改造过程中,C企业没有引入新的技术理念、算法或技术方案,未在技术层面实现任何突破。同时,为已经交付的系统进行运维,本质上就是为顾客提供技术支持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属于“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C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摘自:2025年8月29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思考:
上述3项目,被认为不属于研发活动,会对企业造成哪些损失?如何才能防范和规避此类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