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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企业所得税
2.2.2.6 租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确认时点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释义: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附注:关于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一款)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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