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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2.2.7 特许权使用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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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

一、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二、确认时点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释义:本条的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按照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不完全是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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