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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扣除的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
附注1: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五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思考:上述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三款)
二、可扣除的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的折旧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财税外字[1988]第021号第一条)
三、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四、折旧起止点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五、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释义: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规定,以及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统一规定为直线法】
六、最低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释义: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释义: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
【释义: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五款)
【释义: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附注一: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一款)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二款)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三款)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