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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条件、认定等,详见: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非营利组织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办发〔2015〕45号第四条第十一项)
四、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财税〔2023〕44号第一条第一目)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财税〔2023〕44号第一条第二目)
3.接受捐赠收入;
(财税〔2023〕44号第一条第三目)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税〔2023〕44号第一条第四目)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财税〔2023〕44号第一条第五目)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财税〔2023〕44号第一条第六目)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3〕44号第三条)
五、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