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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企业所得税
4.2.1.2 外国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的免税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一、外国航空公司开航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一)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
根据中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两国政府民用航空协议,经我国民航局批准,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于1994年3月30日起开辟法兰克福—北京—上海定期航线,请按照中、德两国分别于1980年3月14日和1980年2月27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
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 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日本国税厅驻北京代表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
日本国税厅是隶属于大藏省的政府机构,其在我国北京设立的代表处仅为履行政府职能从事中日两国税务交流与合作的联络活动,不从事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业务活动,可予以免税。
(国税函[1998]759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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