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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2.6.2 创投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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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求

(一)办理优惠手续

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四款)

 

1.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终了后及时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总局解读:不再要求合伙创投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改由合伙创投企业直接提供给法人合伙人留存备查。]

 

2.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异议处理

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五款)

税务机关在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享受优惠政策后续管理中,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三条第一款)

 

(三)虚假资料处罚

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五款)

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情况、故意隐瞒已投资抵扣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投资抵扣,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8〕55号第四条第一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自20187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财税〔2018〕55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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