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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7.1 法律适用;禁止合并纳税;外币折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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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适用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

【释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细化优 先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内容相抵触】

 

二、禁止合并纳税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

 

三、外币折算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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