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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7.2 纳税期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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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经营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附注(一):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三、清算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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