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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汇平台对外宣传“每月有7%左右的收益”,宣称用户可以在平台账号中查看收益情况,也可随时提现。于是,周明(化名)委托王浩(化名)代为购买A平台中的外汇资产,并向其转账84350元。同日,王浩将周明兑换的13000元平台美金转入周明的平台账户中。
不料,A平台突然崩溃,周明账户中的13000美金显示只能折算成人民币0.1元提现。周明认为,王浩私自收取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无效。为追回损失,周明诉至法院,要求王浩归还其84350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事实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经查,周明委托王浩代为兑换A平台的虚拟美金,是其自主决定的投资行为,后王浩已按约定将周明兑换的平台美金转入周明名下的A平台账户,且该平台账户的账号、密码由周明自行掌握,周明对其账号内的款项支取亦享有决定权。因此,周明与王浩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周明在A平台账户内的资金损失,系其自身投资行为所致。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前往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本案中,周明在境外平台进行投资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登记手续,该投资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相应投资风险由周明自行承担。综上,法院驳回周明的诉讼请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境内居民和企业境外投资需求日益增长。然而,部分投资者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缺乏了解,导致其投资行为往往存在合规风险,遭受损失却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最终陷入维权困境。我国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清晰界定了境内个人进行境外投资需要履行的手续及合法投资渠道,为合规投资提供了清晰指引。
法官提醒,投资者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充分了解外汇管理要求,必要时向外汇局或专业律师咨询,选择银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合规渠道投资,避免通过地下钱庄或非正规机构操作。需注意的是,境外投资虽可能带来较高收益预期,但也伴随着市场波动、合规风险等多重挑战,投资者务必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投资合法合规,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财产权益。
——来源:2025年9月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