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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某是兴仁某小区业主。今年3月,江某照例将汽车停放在该小区内。当晚,位于停车区域的路灯底部断裂后砸向汽车,致汽车多处损害,江某为修理该车花费1650元。
事故发生当日,南通市气象台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信号,预计该日夜里南通市大部分地区和沿岸海区将出现雷电活动,并伴有8级以上阵风、局部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
江某认为车辆系被小区内的路灯砸坏,因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当日大风属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对突发性极端天气导致的路灯倾塌无主观过错。而原告江某在极端天气的情况下随意停放车辆,自身存在过错。
双方为赔偿事宜经多方调解无果,江某遂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路灯系小区的公用设施,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路灯的管理人,就路灯断裂造成损害后果,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需自行证明无过错,否则应担责。
首先,被告物业公司以强对流天气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不成立。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事故发生当日,当地气象部门已经发布强对流天气预警,并非不能预见。其次,被告物业公司在应对强对流等极端天气时,应采取更加妥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尽到更大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通过被告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来看,其对小区的路灯存在锈蚀、损坏等客观情况是明知的,但未对此采取足够的措施,如提醒业主、加强安全防护等。最后,从小区的停车实际来看,该小区没有配备地下停车场,小区内部道路也未规划停车位,原告江某在不影响其他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靠边停放车辆,是该小区普遍的停车方式,被告物业公司要求原告事先预知在此处停车会被路灯砸坏的后果并尽到避让义务,过于苛刻。
综合以上理由,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失具有过错,应当赔偿江某车辆的合理维修费用1650元。该案目前已生效。
——来源:2025年9月1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