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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纳税年度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款)
三、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二条)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
附注1: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
详见:第2编第2章第1节“工资、薪金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项)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项)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项)
【笔记:转让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如股权等)≠在境内转让……】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项)
【笔记:NOT从境内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
五、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款)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四款)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五款)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六款)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七款)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八款)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