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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1 税目的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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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二、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条第二款)

【笔记:NOT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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