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概念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实施后,聘用退休人员如何计税?】
【典型案例:某公司总裁将实际取得的部分薪酬伪装成工程款项,不依法如实申报个人综合所得】
【税收争议:网络直播平台销售虚拟货币,如何纳税?】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的收入性质,如何认定?】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究竟如何缴税?】
【研讨: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管理”事项的确定看,企业对艺人的管理内容和程度通常由双方自主协商约定,艺人还可以就自身形象设计、发展规划和收益分红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协商;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进行个性化协商的空间一般比较有限,劳动纪律、报酬标准、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通常由企业统一制定并普遍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此外,从劳动成果分配方式看,企业作为经纪人,一般以约定的分成方式获取艺人创造的经济收益;而在劳动关系中,企业直接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及福利,不以约定分成作为主要分配方式。综上,企业作为经纪人与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的特点,而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则体现出较强的从属性特征,可据此对两种法律关系予以区分。】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熊猫公司与播爱游公司、李岑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建立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李岑主张的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甲公司与陈某之间成立的是一般商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首先,从案涉《主播签约协议》的内容看,甲公司为陈某提供演绎平台,负责设备维护、为陈某提供工作环境,负责对陈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从而赚取中间佣金收益。陈某接受甲公司的上述服务,使其直播技能、宣传推广、粉丝用户量及直播收益得到提高,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互赢的商事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次,从陈某的收入来源看,其收入并非直接来自于甲公司,而是来源于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双方再根据线下约定的分成比例进行结算。粉丝打赏的对象是陈某本人而非甲公司,甲公司的收入来源于其依据协议履行代发职责并收取约定的分成。这与劳动关系中相对方支付各类费用的对象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个人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从具体直播情况看,陈某的直播时间、场地及直播内容均由陈某自主安排,即便甲公司对陈某有直播时长的约束,但陈某具体的直播内容、时间和时长均不完全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双方并未建立人身上的隶属关系。
——对陈某从甲公司取得的收入,其个税征税项目,究竟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还是……?】
【稽查案例:主播“雪梨”偷税逾3000万人民币将被重罚——林珊珊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4199.5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
二、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收入
(一)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空勤人员的飞行小时费和伙食费收入,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能给予扣除。
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二)副食品补贴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托儿补助费;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专家答疑:员工自驾出差,加油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1、差旅费津贴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单位组织员工体检
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外国来华留学生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四条)
附注一: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9]121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些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下同)在中国境内该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现就对其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按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法规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