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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税收争议:网络主播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税收争议:只有办理营业执照,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
【思考:劳务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认定,要考量哪些因素?】
【税案探究:“坑位费”的业务实质,是什么?】
【稽查案例:安徽J置业有限公司偷税案——为获取1.2亿元贷款,J公司股东一致同意支付2000万元融资佣金。检查组查明;J公司实际最终支付1955万元,但王某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流向并不知情。”——在检查组完整证据链和心理攻势下;陈某承认虚构咨询业务,借用其亲属黄某银行卡,以对外支付咨询费名义将1955万元资金装入自己腰包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事实。】
二、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划分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
三、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的项目
(一)个人兼职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82号第一条)
(二)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第二款)
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财税〔2006〕107号第二条第款)
(三)勤工俭学收入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
(四)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
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402号第二条)
(五)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