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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3.8 营销奖励免费旅游的个税问题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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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

 

一、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

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

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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