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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公众号文章的打赏收入,究竟是稿酬,还是劳务报酬、偶然所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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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公众号,工作之余在公众号上发布自己撰写的文章,获取读者赞赏收入。年收入约90万元。

 

【争议】

这部分收入是稿酬还是劳务报酬、偶然所得

 

【观点一】

不属于稿酬,而劳务报酬。

理由:稿酬强调的是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而取得的收入,支付方一般应当是出版方,形式上一般按版面、篇幅、字数等结算。

C获得的赞赏收入由平台受众直接给予,金额“丰俭由人”,归为稿酬似不妥

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目分类,倾向于这属于劳务报酬。

 

——注:该观点,详见2026年4月15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观点二】

属于偶然所得。

理由:打赏具有一定随机性

 

【评析】

因税目不同,其适用税率、相关扣除、税收优惠也不同:

1)若按偶然所得计税,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20%=18万元

2)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不考虑其生活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下同),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1-20%)*35%-8.592=16.608万元

3)若按稿酬所得计税,C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1-20%)*70%*30%-5.292=9.828万元

由于上述税额差距较多,案件争议也较大,值得深入研究。

 

一、关于偶然所得的观点

公众号文章的打赏,在一定意义是对该文章阅读后的认可和付费。

虽然打赏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有人不愿打赏而免费观看;有人愿意打赏,却“丰俭由人”),但其随意性,与偶然所得的随机性,有根本不同。

因此,公众号文章的打赏收入,显然不属于偶然所得的范畴。

 

二、关于劳务报酬的观点

在税收立法上,把稿酬与劳务本报酬所得划分开来,就是把具有创新性的创作活动,与一般的劳务活动区别开来。

对稿酬实行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就是为鼓励创作。

对照著作权法对“作品”、“发表”等概念的阐述,只要文章具有创作过程,体现作者的独创性思维,就属于作品的范畴;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于众,就属于发表。

在互联网的信息化时代,作品发表的路径,应不止于传统的图书、报酬、杂志的出版发行,在公众号等新媒体上也应属于发表,并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因此,其获得的打赏收入,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务报酬”,而是读者愿意支付的稿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拓展】

网络直播主播的打赏收入,又属于哪类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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