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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概念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典型案例:福建赫某、陈某放货利息收入少缴税款案——福建林某、陈某于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合同违约金的名义,向福建省XL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L公司)放贷获利——对民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既需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或者增值税,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注(一):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项目
(一)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
(二)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思考:如果被投资的企业亏损,个人投资者从被投资的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能否视为企业对个人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税收争议:对未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处罚裁量如何把握?】
附注1: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税[2003]158号第三条)
(三)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四)基层供销社(信用社)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字[1994]20号第四条)
(五)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三款)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