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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1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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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划分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二、按次计税的,每次的确定方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每次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法规“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法规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四条)

 

附注1:稿酬的次数问题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

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

3)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三款)

 

(二)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每次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笔记:NOT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月计息计税

 

(四)偶然所得的每次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收入的形式与折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一)外币的折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国税发〔1995〕173号第一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国税发〔1995〕173号第二条)

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国税发〔1995〕173号第三条)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即行废止。

国税发〔1995〕173号第四条)

 

(二)实物的折算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有价证券的折算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四)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折算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营改增后个税的计税依据

(一)个人转让房屋的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一款)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财税[2016]43号第五条)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

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财税[2016]43号第四条第二款)

免征增值税的,同上述个人转让房屋。

 

五、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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