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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3.2 纳税人取得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的计税方式、适用税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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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一、经营所得

(一)计税方式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适用税率

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转让合伙份额,税率是20%,还是35%?】

1、正常经营税率表

财税〔2018〕98号附件2)

2、临时经营附征率表

文件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一)计税方式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

 

(二)适用税率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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