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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1.3.1 减除项目;生活费用、专项扣除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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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除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生活费用

每一纳税年度减除费用六万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专项扣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

专项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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