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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托管资格,根据香港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该香港基金内地事务的机构。
(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
(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第一款)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财税〔2015〕12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附注一: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