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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4.2.6.4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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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一)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第二条第一款)

 

2、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财税〔2014〕81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内地个人投资者

1.转让差价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一款)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本文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2.股息红利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

 

(二)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三)香港投资者

1.股票转让差价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2016〕127号第二条第一款)

 

2.股息红利所得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财税〔2016〕127号第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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