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个人所得税
4.2.6.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字体:    打印本页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第一条第一款)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先进先出原则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三条第一款)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税款扣缴

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第一款)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二条第二款)

 

四、适用范围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四条)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统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七条)

 

 

五、主要概念

(一)挂牌公司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款)

 

(二)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

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一项)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二项)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三项)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四项)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五项)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六项)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七项)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八项)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九项)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十项)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五条第十一项)

 

(三)股票转让

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一项)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四项)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五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六项)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六条第七项)

 

(四)(月)计算

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八条)

 

六、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九条第一款)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九条第二款)

七、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第十条)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