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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一条)
一、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笔记:个人支付,也要履行扣缴义务】
【税收问答:员工离职后,公司补发离职前的奖金,如何报税?】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
附注(一):多重支付的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
附注(二):代发工资,是否属于个税扣缴义务人?
公司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个月项目部代发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附注(三):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
附注(四):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方式的意见(不适用代扣代缴)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扣缴的范围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
8.偶然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三、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一)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一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1: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三)按时缴库,专项记载备查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税收争议:在法院执行环节,用人单位可否提出代扣个税的执行异议?】
四、扣缴的基础信息
(一)初始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二条)
(二)信息变更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五条第二款)
附注(一):信息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扣缴税款的缴纳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
六、向纳税人反映扣缴税款的信息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七、扣缴资料保管与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六条)
八、扣缴手续费及使用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九、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九条)
十、扣缴申报表格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十条)
扣缴申报表格、扣缴税款手续费的相关规定,详见:纳税申报中的表格
十、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