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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纳税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另见:……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四)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1)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2)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3.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
(五)取得境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文第一条、第四条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有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执行】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第二款)
(六)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五款)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第五款)
2.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第二款)
3.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第三款)
4.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五条第四款)
(七)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六条第四款)
(八)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附注(一):企业债券利息的纳税地点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机构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国税函〔2003〕612号第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各兑付机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税函〔2003〕612号第二条)
附注(二):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纳税地点的问题
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法规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条第一款)
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4]89号第十条第二款)
三、纳税申报方式及办法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七条)
四、纳税申报表
(一)《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另行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1)
(二)专项附加扣除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附件1)
(三)扣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附件2)
(四)综合所得申报表
1、平时,没有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3)
2、年度的
(1)A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1)
(2)B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2)
(五)经营所得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3)
2、B表——查账的汇缴申报;C表——两处以上经营所得汇总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7)
(六)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4)
(七)代扣代缴后续费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5)
附注(一):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八条第二款)
附注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6]162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暂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