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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6.2.2.3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的扣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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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一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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