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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6.3 汇算清缴的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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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汇缴的情形

(一)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详见:……

 

(二)经营所得的汇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一):关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征收方式的意见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征收管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

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二项)

 

二、汇缴的方式、途径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三、汇缴的办法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四、汇缴后的退(补)税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附注(一):扣缴义务人未解缴税款,不影响纳税人的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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