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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 新伤与陈旧伤 技术性证据 实质审查 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退休。
2023年11月6日21时许,王某某与妻子乘坐被害人艾某某驾驶的网约车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某肿瘤医院附近时,因提醒艾某某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而与艾某某发生口角。艾某某将王某某二人赶下车后,因不满王某某用脚关车门的行为而下车与王某某理论,并撕扯王某某。王某某挥右拳击打艾某某左面部,随后被其妻子及路人拉开。艾某某以被王某某殴打为由向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报案,并于2023年11月7日入医院诊疗,病志及医学影像检查片显示鼻外伤、鼻骨骨折。2023年11月28日,大连市西岗区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次诊断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艾某某面部损伤符合钝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以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艾某某存在陈旧伤,不能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与艾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于2024年11月25日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细致审查证据,发现案件疑点。审查起诉期间,西岗区检察院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艾某某和王某某发生冲突后,王某某用右拳击打了艾某某的左侧头面部,因此艾某某的鼻骨应向右侧偏曲,但鉴定意见显示艾某某的鼻背部系向左侧偏曲,不符合力学规律。通过审查笔录发现,案发后艾某某的鼻部未出血,所戴眼镜也未掉落,被害人的成伤原因存在疑点。
(二)加强技术支持,审查鉴定意见。针对发现的疑点,西岗区检察院调取了艾某某所有的CT电子影像资料,经商请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法医进行专门审查发现,艾某某在冲突过程中未出现鼻部出血情况,案发后就诊记录中未标明其存在鼻外部肿胀、鼻黏膜肿胀等情况,观察CT电子影像资料未发现其鼻窦存在积血或积液情况,鼻骨骨折端圆钝存在疑似愈合情况。更为重要的是,经对比被害人在案发前两个月的头部CT影像资料,其鼻背部的形态没有发生变化。检察技术部门法医审查认为,原鉴定所依据的案发后就诊记录及现场查验得出的轻伤二级结论,未区分新伤与陈旧伤,鉴定依据不充分、论证不全面,建议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三)查明伤情成因,明确因果关系。鉴于案件出现新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报警记录,发现艾某某于本案两个月前被一陌生男子殴打面部致伤,因未查明陌生男子身份,故未进行伤情鉴定。后经检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重新鉴定,2024年11月13日,上海某司法鉴定研究院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双侧鼻骨骨折不符合本次外伤所致新伤,不宜据此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综合全案证据情况,检察机关依据艾某某损伤形态特征厘清成伤原因,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与艾某某的轻伤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典型意义】
(一)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中,应注重对鉴定意见及其所依据基础性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进行实质审查,运用专业知识、逻辑和经验发现案件存在的疑点,避免唯鉴定论。深化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专业技术知识甄别检材的可靠性,破解专业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注意区分新伤与陈旧伤,避免出现冤错案件。伤害类案件中,新伤与陈旧伤交织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注重全面收集证据,排除技术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着重审查损伤的性质、外力作用的方式、伤情程度等,依据被害人损伤形态特征准确区分新伤与陈旧伤,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造成冤错案件。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