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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案——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未论证分析,鉴定结论存在问题的,依法重新鉴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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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  鉴定意见  论证分析  实质审查  重新鉴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刘某甲,男,1969年4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刘某乙,女,1991年5月出生,无业,系刘某甲女儿。

2023年6月10日7时许,周某某和刘某甲在吉林省集安市某村刘某甲家门前,因过往矛盾发生争吵。之后周某某前往该村某商店前的道边与同村村民聊天,刘某甲驾驶车辆搭载其女儿刘某乙等人从此处路过,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刘某甲停车后,走到周某某身前争论。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刘某甲左颈、肩、膝及右胸多处刺伤,并将下车赶来的刘某乙左颈胸及左上臂刺伤。

2023年7月28日,经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审查后委托重新鉴定,同年10月11日,经通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刘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023年10月24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集安市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加强伤情鉴定意见审查,发现存在疑点。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审查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和刘某甲住院治疗情况发现,刘某甲受伤严重,其因受伤导致流血不止、意识模糊、四肢厥冷,就诊时收缩压为75/50mmHg,脉搏为110次/分,经医院抢救,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升压、补充血容量及输血等对症支持治疗,先后两次输血2400毫升。但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载明,“刘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鉴定为轻伤二级;右胸壁穿透创,鉴定为轻伤二级;血气胸,鉴定为轻伤二级;左颈肩膝创口瘢痕长度累计7.6cm,鉴定为轻微伤”,鉴定认为刘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对鉴定意见进一步审查发现,关于失血性休克,鉴定意见论证部分仅载明,“刘某甲损伤致失血性休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4f之规定,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查5.12.4f规定,内容为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属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未进一步释明认定轻度休克的依据,亦未对伤情符合轻度休克进行具体论证。因此,鉴定意见得出轻伤二级的结论依据不充分,缺少必要的论证分析。

(二)听取专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为准确认定被害人伤情程度,集安市检察院商请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予以支持。经研究认为,集安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刘某甲的伤情鉴定意见不准确,鉴定意见中缺少论证分析,且鉴定意见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矛盾。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制发《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要求进一步查明被害人病历资料具体数据情况,对刘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准确认定失血性休克分度情况。经通化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认为刘某甲休克分度已达中度以上,认定刘某甲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血气胸伴左肺萎陷30%以上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胸壁穿透创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体表刀刺伤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依法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将一处轻伤二级更正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更正为轻伤一级,并载明了认定损伤结论的依据,对伤情和损伤结论间的关联性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其结论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检察机关予以认可。据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凝聚多方合力,努力化解矛盾。本案系邻里矛盾不断升级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前,周某某曾与刘某甲妻子因琐事发生冲突,并在当日酒后闯入刘某甲家中,刘某甲予以阻拦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周某某更是心怀不满。案发后,检察机关督促当地派出所对周某某的行政处罚进一步释法说理,同时主动沟通村委会协调化解两家矛盾,引导周某某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凝聚多方合力,推动双方化解矛盾。

 

【典型意义】

(一)注重对伤情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和论证过程的实质审查。在办理伤害类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对鉴定资质、程序、检材、鉴定方法和过程进行审查,还要注重对伤情鉴定依据和论证过程的实质审查。对技术性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注重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进行精准分析研判。

(二)对存在问题的鉴定意见启动重新鉴定。检察机关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论证分析不够全面、客观,鉴定结论确有问题的,通过依法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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