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相关案例
孔某某故意杀人案——通过对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还原零口供案件事实,认定主观故意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3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键词】

零口供命案  视听资料  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3月出生,个体经营户。

被害人蒋某某,女,殁年29岁。

孔某某与蒋某某原为生意合作关系,后二人各自离婚并同居,期间二人曾因蒋某某喝酒、前任等话题多次发生争吵。2023年2月6日晚,二人与蒋某某的朋友在酒吧喝酒至7日零时左右,后二人入住酒店。孔某某因蒋某某喝酒期间与男性朋友行为亲密,与蒋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激烈争吵近两个小时。凌晨3时许,二人先后离开房间,前往酒店门前广场孔某某车辆停放处。凌晨3时2分,孔某某先上车,发动汽车并打开车灯后向前行驶,将位于车辆前方的蒋某某撞倒并发生碾压。期间,蒋某某连续发出三声尖叫,并呼喊孔某某名字。孔某某继续驾车行驶约四十米至道路转弯处掉头返回,下车将蒋某某抱上车辆后拨打120救助电话。蒋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符合躯干部遭巨大暴力致心脏、肝脏破裂死亡。

2023年2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2023年2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24年3月21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鉴于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孔某某家属自愿代为赔偿。2024年1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处于酒店监控盲区,无目击证人,孔某某到案后始终辩称没有伤害或者杀害蒋某某的故意,驾车时未看到蒋某某,未听到蒋某某三声尖叫,未感受到汽车碾压异物的颠簸。检察机关通过四级联动履职,借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专家对技术性证据全面开展实质审查。

(一)委托跨学科技术专家联合审查,分析致伤方式。为查明蒋某某被撞击时的姿势、车辆前后轮碾压等细节,检察机关组织多次论证,法医、痕检技术等专家进行跨学科联合审查,结合蒋某某双小腿背侧与汽车保险杠等高等宽的伤痕、背部和内脏损伤的宽度和严重程度、汽车头部及底盘的擦划痕迹、轮胎的宽度、声像资料等,出具专家意见,认定蒋某某系站立位被汽车头部从背后撞击倒地,又被汽车右侧前后轮连续碾压。

(二)叠放分析视频,声、光、影同步还原犯罪过程。为准确认定涉案车辆启动、前行及蒋某某尖叫的时间节点等重要信息,经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逐帧分析监控视频,发现孔某某启动车辆至前行有7秒钟,蒋某某三声尖叫各持续1秒钟,并伴随碰撞声。经委托检察技术专家对2公里外的高空视频进行清晰化处理,并与拍摄到蒋某某尖叫、汽车尾灯的视频同步叠放,证实车辆大灯打开后,灯光右前侧出现条状黑影并保持数秒,汽车前行至第一声尖叫响起,黑影形态略发生变化,第二声和第三声尖叫时,黑影消失,综合判断该黑影即为蒋某某。根据上述黑影变化,结合尸检报告、车辆刮擦痕迹等,亦能证明蒋某某由直立位站在车前被撞倒地的事实。

(三)处理检验声纹,证明孔某某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承办检察官经委托检察技术专家运用声纹处理技术,对孔某某和蒋某某入住房间门口的监控摄录到的二人争吵声进行清晰化处理,发现案发前二人持续争吵约2小时,蒋某某离开前告知孔某某在楼下等待。这与孔某某称其醒后突然发现蒋某某不在房间遂下楼寻找的辩解不一致。还委托技术专家对蒋某某三声尖叫和呼喊“孔某某”的语音进行检验,发现尖叫的分贝值高于“孔某某”的呼喊声,证明孔某某关于在近处没有听到蒋某某尖叫、却在远处听到蒋某某呼喊其名字的辩解不符合常理。

(四)引导侦查实验,排除合理怀疑。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使用同款汽车进行视觉、灯光、雷达影像测试等多项实验。通过对案发现场模拟驾驶车辆检测,测得蒋某某事发前距离涉案车头约0.4米,属于车辆前部雷达报警和显示屏影像范围之内,证实孔某某驾车时可以看到蒋某某在其车前。通过碾压实验,证实孔某某撞击后可明显感受到车辆碾压的颠簸感。由此证明,孔某某称没有看到蒋某某在车前、没有听到蒋某某发出的三声尖叫、没有感受到车辆碾压过蒋某某身体颠簸感的辩解不符合客观实际。

(五)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助力指控犯罪。案件一审、二审阶段,检察机关申请法医、声像技术专家出庭作证,对案件涉及到的尸检报告、声像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做好法庭询问、质证、辩论等准备工作。庭审中,通过技术人员对鉴定、检验过程和相关专门性问题的解释说明及回应,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典型意义】

(一)注重引导技术性证据收集,完善零口供案件证据体系。对于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收集、固定和补强案发前后及案发现场周围的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注重全面充分发挥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优势,通过对客观证据的专业分析论证还原案件现场,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夯实精准指控犯罪和高质效办案的证据基础。

(二)推动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申请检察技术人员出庭,就相关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更要注重通过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充分运用检察技术人员的专业力量作出专业解释,增强证据可信性和说服力,有效助推庭审实质化。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之三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