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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伤害案——诱骗、胁迫他人长期服用药物致伤案件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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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故意伤害  长期药物损害  因果关系  审判监督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3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刘某乙,女,2001年4月出生,无业。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间,刘某甲为了长期控制其女朋友刘某乙,在明知长期超剂量服用激素类药物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仍购买多瓶地塞米松,先以保健品的名义,诱骗刘某乙服用。在刘某乙因服用该药物身体出现状况后,又编造贩毒集团对刘某乙投毒需要解药、不服用该药物会危及刘某乙及其家人生命等谎言,胁迫刘某乙继续大剂量服用,还殴打刘某乙,阻止刘某乙到医院治疗,导致刘某乙身体出现严重损伤。2021年8月,刘某乙在江苏省中医院被诊断为“双侧药物性股骨头坏死”,并进行手术治疗。

经鉴定,刘某乙服用“地塞米松”与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完全作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刘某乙服用“地塞米松”致双侧股骨头坏死,经左髋关节置换术治疗,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刘某乙双下肢不等长,并伴有长期骨质疏松等症状。刘某乙因药物及身体的损伤导致精神重度焦虑、抑郁,曾多次试图自杀。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集美区检察院”)于2023年5月25日对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2024年11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某甲有期徒刑九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聚焦案件认定难点,强化技术性证据全面收集。案件办理过程中,刘某甲辩称对药物副作用可能造成的身体损伤缺乏认知、否认其具有主观伤害故意。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及时收集补充证据,并委托重新鉴定。一是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上网浏览记录等,查明刘某甲先搜索查询药效,再多次网络就诊谎称自身患病获得该药,后诱骗被害人长期、超剂量服用;在被害人身体出现不良反应提出质疑后,升级犯罪手段,殴打并威胁被害人继续服用;在被害人明确告知不良反应系“地塞米松”导致后,阻止被害人就医治疗。刘某甲预谋、准备、实行犯罪过程长达一年多时间,证实其明知且积极追求伤害后果发生。二是审查发现原伤情鉴定意见仅依照被害人陈述的服药量进行鉴定,依据不足。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完整购药记录、支付记录、就医诊断证明等,准确认定被害人服药剂量,委托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重新鉴定,证实过量服药与双侧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三是全面调取被害人受损程度的诊断证明。调取被害人案发后被诊断为长期骨质疏松、长短腿、孕酮偏低、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等诊断证明,收集被害人出现精神异常、多次试图自杀等证据。

(二)加强药物损伤结果专门审查,跟进补充鉴定。针对本案多项医学诊断、鉴定意见专业性强的特点,积极借助“外脑”加强证据审查能力,确保对损伤程度、因果关系鉴定等技术性证据审查认定准确。一是多次听取全国知名骨科专家意见。认为股骨头坏死结果不可逆,被害人另一侧髋关节未来需置换的可能性极高;激素过量不仅影响骨骼,对人体的内分泌、免疫力均有持续的严重影响,可能导致脑卒中等并发症,被害人已出现的向心性肥胖、抑郁状态等均与此有关。二是及时跟进补充鉴定。通过审查刘某乙日常生活视频及与刘某乙会面了解身体情况,承办检察官发现其跛行情况愈发严重,故及时予以补充鉴定,证实被害人双腿长短差加剧,实际导致被害人行走障碍。

(三)纠正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依法提出抗诉。针对一审判决中未准确认定刘某甲的作案动机及犯罪手段,未全面评价造成的伤害后果,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强化审判监督。通过补侦证实药物致被害人身体、精神等损害后果切实存在且不断加剧,并就刘某甲实施的恐吓、胁迫、殴打、控制行为,充分论证其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检察机关抗诉理由被二审判决全面采纳。

 

【典型意义】

(一)长期慢性药物致伤应注重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该案件被告人利用与被害人的亲密关系诱骗、胁迫其超剂量服用激素类药物致被害人重伤,重伤结果系由药物副作用长期累积形成,成伤机制较为复杂,危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多层次的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伤害类案件中,发现对技术性证据中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有疑问的,可以委托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需要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的,可以交由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的应及时开展审判监督,可通过补充相关证据提升抗诉精准力度。实践中,利用药物致被害人身体损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准确量刑是办案重难点之一。对于案件量刑明显不当,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及时补充收集相关就医、就诊记录及伤害后果等证据,强化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通过审判监督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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