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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3 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4
一、基本公式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应税土地面积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第三款)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条)
附注(一):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的确定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十一条)
【税收争议:“农光互补”耕地占用税如何缴纳?】
三、适用税额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一条第四款)
详见:https://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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