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税法汇编 > 耕地占用税 >
税法汇编
- 税法总论>
- 增值税(新)>
- 出口退税(新)>
- 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耕地占用税>
- 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
- 房产税>
- 契税>
- 车辆购置税>
- 车船税>
- 印花税>
- 资源税>
- 环保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 烟叶税>
- 船舶吨税>
- 关税法>
- 税收立法(规章、文件、批复)>
- 税收征管法>
- 发票管理>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税务行政许可>
- 税务行政公开>
- 税务行政处罚>
- 税务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诉讼>
- 税务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 涉税专业服务>
- 可持续披露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政府会计准则>
- 审计法规>
- 非税收入>
- 社会保险>
- 税收协定>
- 重点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 增值税(旧)>
- 出口退税(旧)>
耕地占用税
5.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期限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4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一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其实际占地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五条)
(三)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四)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四条)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第一款)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七条)
上一篇:5.1 纳税地点、征收机关
下一篇:5.3 纳税申报表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