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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5.3 纳税申报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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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docx

 

2、【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docx

 

附注一):税源信息,如何填报

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1)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2)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附注二):税源信息,如何变更?

1)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

2)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附注三):纳税申报,如何合并?

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

 

1、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可以合并申报。

例,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例2,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例3,

2、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不强制要求,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3、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支持单税种更正,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4、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

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总局解读整理)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于各个税种的完税证明开具是否有影响?

答: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不影响各税种完税证明的开具。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合并申报,也可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办理业务,申报纳税后,按照现行规定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二、附表资料

一)正常申报资料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3)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七条第二款)

 

二)减免税留存资料

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一款)

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1)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4)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5)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第二款第五项)

 

三)申请退税查验资料

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第一款)

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条第二款)

 

附注1:共同申请退税资料

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①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②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税务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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