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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土地使用税
1.1 立法目的、征税范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一、立法目的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一条)
二、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一条)
(一)城市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二条第一款)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县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二条第二款)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建制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二条第三款)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三条第三款)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
(四)工矿区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二条第四款)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三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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