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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土地使用税
1.2 纳税人的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15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五条)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二款)
附注(一):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纳税人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十六条)
附注(二):使用集体土地,但未流转的纳税人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注(三):承租集体土地的纳税人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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